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浚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語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靖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陳開秀 監護人 李敏哲
一、債務人李語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語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陳開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語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語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陳開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語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語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陳開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語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語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陳開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李語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李語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語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靖渝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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