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葉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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