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穀基 相對人 林紘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42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42元,並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