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柏毅選任辯護人陳令宜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110年度偵字第7833號、110年度偵字第8235號、110年度偵字第10637號、110年度偵字第13747號、110年度偵字第14870號、110年度偵字第15531號、110年度偵字第15790號、110年度偵字第16534號、110年度偵字第20060號、110年度偵字第22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