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康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慧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4日止累計107,835元正未給付,其中29,504元為消費款;74,73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1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慧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9504元││4月15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