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預見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可被犯罪集團用於供被詐騙或恐嚇之人匯款之用,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4年間某不詳時間,在不詳之地點,將其所有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結郵局申設之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其詐騙財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丙○○上開帳戶內。嗣經戊○○、甲○○、丁○○、乙○○發覺受騙,始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林嘉萍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金融機構│帳號│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1│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於94年12月14日下│戊○○│70,000元│││有限公司│5461│午5時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撥打電│││││││話予戊○○,詐稱│││││││戊○○中獎100萬│││││││元,須先匯款始能│││││││領獎,戊○○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匯款至前開│││││││帳戶內│││├───┼──────┼─────┼────────┼─────┼─────┤│2│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於94年12月8日上│甲○○│68,000元│││有限公司│5461│午8時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撥打電│││││││話予甲○○,詐稱│││││││其中獎,需先匯款│││││││始能領獎,甲○○│││││││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前開│││││││帳戶內│││├───┼──────┼─────┼────────┼─────┼─────┤│3│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94年12月12日下午│丁○○│57,800元│││有限公司│5461│1時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撥打電話│││││││予丁○○,謊稱黃│││││││美蓮中獎,需先匯│││││││稅金始能領獎,使│││││││丁○○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前│││││││開帳戶內│││├───┼──────┼─────┼────────┼─────┼─────┤│4│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94年11月中旬某日│乙○○│798,001元│││有限公司│5461│,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撥打電話予胡進│││││││益,謊稱乙○○中│││││││獎,需先匯稅金及│││││││加入會員始可領獎│││││││,使乙○○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前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