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婷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HN0000000、HN0000000、HN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支票(票號:IN0000000、HN0000000、HN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