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李華信
兼訴訟代理  李光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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