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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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債權人 劉燕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代金天仙宮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寺廟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當選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