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哲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哲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列扣案物,惟聲請書僅記載仿冒「Amiibo」商標部分,爰就漏載之商標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2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3月23日確定,並於11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111年度偵字第14508號卷第143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刑事告訴狀、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11年度偵字第14508號卷第39頁、第51頁至第98頁、第143頁、第155頁至第157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Amiibo」、「動物森友會」、「集合啦!动物森友会」商標卡片112件⒈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列扣案物。⒉左列編號8為警方採證物。2仿冒「Amiibo」商標卡片20件3仿冒「Amiibo」商標卡片8件4仿冒「Amiibo」、「SUPERMARIO3DWORLD」商標卡片5件5仿冒「Amiibo」、「ZELDA」商標卡片4件6仿冒「Amiibo」商標卡片2件7仿冒「Amiibo」、「任天堂明星大亂鬥」商標卡片1件8仿冒「Amiibo」、「動物森友會」、「集合啦!动物森友会」商標卡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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