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3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31號聲請人 楊浚瑋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6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不得提報假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