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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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雯雅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雯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