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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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50號聲明人甲○○
戊○○丁○○乙○○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請提出已通知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之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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