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77號抗告人 謝諒 獲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600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