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蔡政璋 被告 洪鼎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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