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債權人 張思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品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新臺幣37,8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37,8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雙方約定每月利息新臺幣1,400元計算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㈣釋明前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通話人為債務人劉品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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