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良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傑 被告 邱璿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6,5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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