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王上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徐志豪彰化商業銀行 羅東分 │空白│106年4月25日│10,800元│KN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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