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原告 陳素月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月22日以「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2216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