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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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萬如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並標示債務人姓名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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