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瑞發 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
507條、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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