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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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4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超全 相對人 林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零五年度存字第六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捌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折合新臺幣80萬元,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5年度存字第6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雄地院105年度存字第671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00】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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