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賴建安 被告 黃綉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