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勝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男 被告 劉東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勝興通運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以收狀日為準,下同)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劉東煥核發支付命令,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依原告所主張之標的價額830,24
4元,核算得本件裁判費用為9,140元,經扣除前開500元裁判費後,尚有餘額8,640元未為繳納,於104年6月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餘額8,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補正裁定業於同年6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然原告迄至104年6月26日前,均未繳納裁判費以為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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