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雄秩字第98號
移送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
被移送人 蘇文平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5月26日南五隊字第11411057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平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5月21日23時38分許,前往高雄港1號碼頭「澎湖輪」售票處冒用「 林尚緯 」身分購票、通關登船。因認被移送人所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緩,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明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冒用林尚緯身分證乙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是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規定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影響公共秩序之程度,及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及過程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