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 陳秀清 代理人 吳卓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郁菁┌───────────────────────────────────────────────────┐│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秀清│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6,500元│GN0000000│103年5月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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