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董事長邱建
民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召開第5屆第3次董事會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明定校內一級主管(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為當然董事。本案已報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以105年8月22日府教社字第1050172419號函核備,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苗栗縣政府105年
8月22日府教社字第1050172419號函、財團法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第6條修正對照表、第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事項變更,且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