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思遠 、 吳思麟 、 吳思勤 、 陳宥云 、 吳啟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