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非法寄藏手槍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重傷害未遂罪,所侵害之各罪質均不同,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為繼續犯,與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有時間、手段緊密關係,附表編號1與3所示犯罪時間間隔約8個月,另受刑人目前31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及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恐嚇危害安全非法寄藏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4年5月13日深夜至104年5月14日4時39分止102年8月28日某時至104年5月15日23時50分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09號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107年度臺上字第19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8日107年5月1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939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939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重傷害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