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郭承佳 被告 潘連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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