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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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劉桂美 即 劉韻惠
王啟任 王健旭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語旋 即 王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淑枝 即 楊志文 之繼承人、 楊雅卉 即楊志文之繼承人、 楊博勛 即楊志文之繼承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