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2號原告新北市私立 天翔 托兒.兼法定代理 黃愛珠 人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