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岳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岳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1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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