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林京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4萬1189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見訴字卷第8頁)。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5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8至2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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