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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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64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柒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下同)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24日起逾期在
1個月內加計150元違約金,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300元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3個月部分每月加收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6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