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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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770號原告 陳彬萩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城管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核有下列法定程式要件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有任一項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遵期如數向本院補繳。
二、查報被告「信義城管委會」之正式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並陳報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顏培容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基小 字第 770 號裁定(113.05.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基小調 字第 3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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