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 徐慶福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另案受檢調調查,而與本件(91年度感裁字第14號)有關,請求准予交付本件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增訂第90條之1前段,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徐慶福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的案件係本院91年感裁字第14號,而該案已於91年12月30日終結,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距其上開感訓處分裁定確定日已逾6月,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