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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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冠羣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冠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柯冠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入監執行,並於105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出獄後,嗣經更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部分為2年6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且於106年5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5月2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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