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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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孟春 (即 許登科 之繼承人)、 許家豪 (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金玲 (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瓊(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淑娟 (即許登科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