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聲請人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永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RD0000000號)發票人正確公司名稱為何?(經濟部登記資料為「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