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謝卉淇 (原名: 謝淑娟 )債務人 蔡瑋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謝卉淇(原名:謝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債務人謝卉淇(原名:謝淑娟)、蔡瑋芸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萬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