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林榮治 原告 林美滿 原告 林美增 原告 林美智 原告與被告 林美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7,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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