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楊武凌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董事長、總經理江福
財、高雄營業處業務主管)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本件訴訟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日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99,998元本息。而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及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則本件訴訟自
107年3月29日繫屬本院起,審理期限約至少需4年4個月,是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本件訴訟判決確定之日止,推估合計4年
8個月又29日即1,729日,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7,396,542元【計算式:599,998元/日×1,729日=1,037,396,54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