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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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李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拾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
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捌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
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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