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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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呂易聲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德億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啟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