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44347號、110年度偵字第918號、第1286號、第1868號、第1958號)、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965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1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志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如交與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2日17時58分許,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附近,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將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寫有提款卡密碼之便條紙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樂 」之詐欺集團成員,供「阿樂」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收款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分別匯入中信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林志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 黃美 惠、 馬海燕 、 巫金坪 、 鄧吉利 、 李立翔 、
邱健豪 、 陳詩尹 、 張簡宜 萍、 吳惠真 、 楊品彥 、 張郁 琳、 林佳蓁 、 曾雪 玲及證人即被害人 李依 燕、 邱皓瑋 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即告訴人 黃美惠 提供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
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㈣證人即被害人 李依燕 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郵局轉帳單據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證人即被害人邱皓瑋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㈥證人即告訴人馬海燕提供轉帳存摺影本、新光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㈦證人即告訴人巫金坪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㈧證人即告訴人鄧吉利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西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㈨證人即告訴人李立翔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㈩證人即告訴人邱健豪提供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
細查詢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人即告訴人陳詩尹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人即告訴人吳惠真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人即告訴人楊品彥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與詐
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人即告訴人 張郁琳 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影本。
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蓁提供LINE對話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人即告訴人 曾雪玲 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截圖、匯款單
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告申辦之中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亦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與「阿樂」,供「阿樂」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工具,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65號、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12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本案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遭詐欺集團成員
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助長犯罪風氣,且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獲得諒解,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7,00
0元之代價,提供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有關被告涉犯洗錢罪之說明: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單純提供中
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不詳之人作為詐欺取財使用,尚無證據顯示被告曾配合指示提款,或參與後續之提領行為,即難認其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或有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已難認被告所為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至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此外,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就其提供帳戶後,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情有所認知,自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幫助洗錢之故意,而以幫助洗錢罪相繩,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江金星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或被害││││(新臺幣)│││人│││││├──┼───┼──────┼───────┼───────┼─────┤│1│告訴人│109年4月某│透過臉書與黃美│109年6月16日│21萬元│││黃美惠│日起│惠取得聯繫,再│9時31分許,委││││││以通訊軟體LINE│託友人 韓醒緯 在││││││佯稱:你在網路│高雄市之銀行臨││││││簽賭六合彩中大│櫃轉帳││││││獎,要先匯款才│││││││能領獎云云。│││├──┼───┼──────┼───────┼───────┼─────┤│2│被害人│109年4月30│透過臉書與李依│109年6月20日│10萬元│││李依燕│日起│燕取得聯繫,再│11時32分許,在││││││以通訊軟體LINE│臺中市豐原區中││││││佯稱:你可在網│正路豐原郵局臨││││││路購買彩券云云│櫃轉帳││││││。│││├──┼───┼──────┼───────┼───────┼─────┤│3│被害人│109年6月某│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3日│3萬元│││邱皓瑋│日起│邱皓瑋取得聯繫│15時37分許,操││││││,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LINE佯稱:你可├───────┼─────┤││││在網路上投資虛│109年6月23日│4萬5,000元│││││擬貨幣云云。│14時3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告訴人│109年6月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8日│10萬元│││馬海燕│日20時許起│馬海燕取得聯繫│14時7分許,在││││││,再以通訊軟體│臺中市新光銀行││││││LINE佯稱:你可│松竹分行臨櫃轉││││││在網路上投資賺│帳││││││ 錢云云 。├───────┼─────┤│││││109年6月20日│20萬元││││││11時54分許,在│││││││臺中市新光銀行│││││││松竹分行臨櫃轉│││││││帳││├──┼───┼──────┼───────┼───────┼─────┤│5│告訴人│109年6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22日│3萬元│││巫金坪│日起│巫金坪取得聯繫│13時17分許,操││││││,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LINE佯稱:你可│││││││在網路上投資外│││││││匯云云。│││├──┼───┼──────┼───────┼───────┼─────┤│6│告訴人│109年6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21日│3萬6,000元│││鄧吉利│日起│鄧吉利取得聯繫│14時1分許,在│(起訴書誤│││││,再以通訊軟體│宜蘭縣三星鄉大│載為3萬元│││││LINE佯稱:你可│隱村,操作自動│)│││││在網路上投資云│櫃員機轉帳││││││云。│││├──┼───┼──────┼───────┼───────┼─────┤│7│告訴人│109年6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3日│1萬元│││李立翔│日前某日起│李立翔取得聯繫│19時40分許,操││││││,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LINE佯稱:你可│││││││在網路上投資云│││││││云。│││├──┼───┼──────┼───────┼───────┼─────┤│8│告訴人│109年6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3日│3萬6,000元│││邱健豪│日前某日起│邱健豪取得聯繫│15時30分許,操││││││,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LINE佯稱:你可├───────┼─────┤││││在網路上投資云│109年6月13日│6,000元│││││云。│15時3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09年6月20日│1萬9,100元││││││12時42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9│告訴人│109年6月14│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8日│5萬元│││陳詩尹│日起│陳詩尹取得聯繫│11時許,操作網││││││,再以通訊軟體│路銀行轉帳││││││LINE佯稱:你可│││││││在網路上投資云│││││││云。│││├──┼───┼──────┼───────┼───────┼─────┤│10│告訴人│109年6月15│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6日│1萬元│││張簡宜│日前某日起│ 張簡宜萍 取得聯│16時1分許,在││││萍││繫,再以通訊軟│高雄市三民區建││││││體LINE佯稱:你│工路OK便利商店││││││玩國外樂透彩中│操作自動櫃員機││││││大獎,要先匯款│轉帳││││││云云。├───────┼─────┤│││││109年6月19日│7萬3,203元││││││15時50分許,在│(起訴書誤││││││高雄市鳳山區操│載為7萬3,││││││作自動櫃員機轉│204元)││││││帳││├──┼───┼──────┼───────┼───────┼─────┤│11│告訴人│109年6月19│透過通訊軟體LI│109年6月19日│3萬元│││吳惠真│日12時許起│NE向吳惠真佯稱│13時27分許,在││││││:你要匯錢才能│高雄市前鎮區后││││││領取香港彩券獎│安路147號 佛公 ││││││ 金云 云。│郵局臨櫃轉帳││├──┼───┼──────┼───────┼───────┼─────┤│12│告訴人│109年6月22│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22日│1,000元│││楊品彥│日前某日起│楊品彥取得聯繫│19時22分許,操││││││,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LINE佯稱:你可│││││││在網路上投資云│││││││云。│││├──┼───┼──────┼───────┼───────┼─────┤│13│告訴人│109年4月2│透過臉書與張郁│109年6月23日│1萬元│││張郁琳│日起│琳取得聯繫,利│14時57分許,在││││││用網路假交友方│臺北市中山區敬││││││式,佯稱:家中│業四路33號1樓││││││親人重病需要匯│華泰銀行總部分││││││款云云。│行臨櫃匯款││├──┼───┼──────┼───────┼───────┼─────┤│14│告訴人│109年5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109年6月14日│4萬元│││林佳蓁│旬│林佳蓁取得聯繫│16時18分,操作││││││後,誆稱加入「│網路銀行轉帳││││││ 阿里巴巴 」代購├───────┼─────┤││││平台可賺取差價│109年6月14日│1萬2,307元│││││云云│16時20分,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5│告訴人│109年6月23│透過臉書與曾雪│109年6月23日│3萬元│││曾雪玲│日前某日起│玲取得聯繫,誆│9時11分許,操││││││稱自己係金沙集│作自動櫃員機轉││││││團監控有香港大│帳││││││樂透號碼可投注│││││││獲利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