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張嘉晏 (原名 張芷芸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634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