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繼承人 邱秀華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街相對人 邱徐錦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邱秀華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秀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0月0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爰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即相對人戶籍謄本、借據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邱秀華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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