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請人 楊玉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529420-0
1
353
002
0082-MX-0427475-1
1
642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78622-6
1
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