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689號聲請人 謝毅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應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應爵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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